日照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专业从事医疗、法律服务复合型专业律师
医疗服务 专业律师
李兆义,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具有从事医疗和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长期致力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研究与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事务的经验,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 新闻动态
医疗纠纷律师谈医疗过错次要责任赔偿案例解析
X年X月X日,某患者因胸痛、胸闷等症状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疾病。住院期间,医院先后为其安排两次手术,并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死因系食管异物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未及时有效处理并发症、手术操作不当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法院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医院对某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仅为次要原因。鉴定指出,患者自身病情复杂、异物穿孔直接导致感染性休克是主因,而医院在术中止血及术后监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加重了病情进展。
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但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院延误诊断被判赔偿案
患者张某某,女,因突发头晕、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于X年X月X日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院方初步检查后未及时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诊疗措施,仅让患者在急诊室等待观察。当日15时许,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期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四肢瘫痪、语言障碍等症状,后转入重症监护室并给予抗精神病药物等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患者转至上级医院,确诊为闭锁综合症、脑干梗死等多重病症,最终遗留一级伤残(四肢瘫),需完全护理依赖。患者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三大过错,1. 延误脑干梗死的诊断与治疗,未及时进行颅脑磁共振检查;2. 不当使用降压药物**,加重病情风险;3. 错误诊断为精神障碍,给予不恰当药物治疗。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
日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术后视力损伤的过错认定与赔偿分析
某患者因胸闷、咳嗽等症状于2021年4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半月,患者按医嘱再次入院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患者突发言语模糊、视力下降等症状,医方未予重视,仅建议多饮水。此后,患者视力持续恶化并出现偏身麻木,转院至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视神经萎缩等,最终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双眼盲目4级),需长期护理。
患者认为首诊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医院认可部分责任,但辩称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较弱,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5%。
二、法院审理
1. 司法鉴定结论
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医疗过错认定:首诊医院未及时处理术后视力异常,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
伤残等级:患者双眼矫正视力为盲目4级,构成三级伤残;
护理依赖: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无需殊诊疗项目。…………
患者因胸痛、胸闷至医院治疗后死亡,医院诊疗过错次要责任致患者死亡赔偿案法律解析
2021年7月,患者刘某(女,66岁)因胸痛、胸闷等症状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病症。治疗期间,医院先后两次为刘某实施手术,并在术中因止血困难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刘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出院返家途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手术方案调整不及时、术中处理不当等,导致刘某因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患者死亡原因为食管异物穿孔引发的感染性休克及失血性休克;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联。原告则提交了医疗费单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主张按总损失的44%计算赔偿…………
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解析:主动脉夹层误诊致死案责任划分要点
【导语】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复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结,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三家医疗机构过错责任比例。本文结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实务经验,解析多机构诊疗过错认定规则及赔偿计算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专业指引。2022年2月,患者因持续性胸闷、咳嗽前往某社区卫生机构就诊,接诊医师未核查其6年高血压病史,诊断为普通上呼吸道感染并连续三天输液治疗。症状加重后转至某综合医院住院,诊断为急性左心衰、高血压3级(极高危),但未及时安排针对性检查。住院第5日经影像学确诊为主动脉夹层A型,随即转至某专科医院行急诊手术。术后患者因心力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委托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三家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过错:首诊机构:未履行转诊义务,延误病情判断;
综合医院:漏诊主动脉夹层,用药方案不当…………
日照医疗纠纷转载:数智时代医疗损害鉴定与医事法律实务技能提升——第一届华东医疗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杭成功举办
2025年3月1日,以“数智时代医疗损害鉴定与医事法律实务技能提升”为主题的第一届华东医疗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杭州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承办,江苏省律师协会医疗与人身损害业务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江西省律师协会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海斌、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吴正林出席会议并致辞,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曹悦参加会议,会议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赵丽华主持。姜海斌表示,医疗法律领域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医疗数据安全的敏感性、互联网医疗的合规性等问题…………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二)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医疗行为、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有机结合。其目的是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公正的判断依据。在实际处理中,这些要件的认定需要医学、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多方考量,以确保公平合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日照医疗损害律师、专业医疗官司律师、医疗诉讼、打官司律师从 医疗过错等多个专业角度去解读。-李兆义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
日照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医疗官司、医疗事故、打官司、医疗损害)律师,-李兆义律师。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中,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日照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医疗官司、医疗事故、打官司、医疗损害)律师,阐述下具体条文内容(本篇是第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李兆义律师:,阐述下具体条文内容(本篇是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一)
日照医疗损害律师、专业医疗官司律师、医疗诉讼、打官司律师、李兆义律师从 损害事实、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多个专业角度去解读。损害事实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而遭受的实际不良后果。这是医疗损害案件的基础,必须能够证明患者确实受到了伤害或损失。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法律和医学领域,用于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的核心条件。它是医疗纠纷处理和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法律实践中,医疗损害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损害事实、医疗行为、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
以下是对每个要件的详细阐述:
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
一、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
子宫下段剖宫产术ICD-9-CM-3:(74.1001)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和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版)
胎儿因素:急性胎儿窘迫
2.产程因素:持续性枕横位、枕后位、活跃期停滞和胎头下降停滞
(四)标准住院日为5 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ICD-9-CM-3:7…………
急诊观察室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查、检验、影像)及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 4.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面记录。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患者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设有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当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每班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应当重新灭菌。 6.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8.每次患者抢救完毕后,主持者要及时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及时做好抢救登记,书写抢救记录,总结抢救经验。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急诊工作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凡称“医院”者,原则上均应独立设置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实行坐诊制,三级医院必须有内、外、儿科医生坐诊),节假日照常接诊。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置相应内部工作部门,能为急诊患者提供药房、检验、医学影像等及时连贯的服务。 2.医院应当由业务副院长负责与协调医院急诊工作,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3.急诊科(室)应当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应当选派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轮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习期医师与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应当经急诊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评估同意,报医务处核准后方可参加值班。 4.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急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工作。 5.急诊科(室)实行预检分诊,确保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急诊会诊迅速到位。对急诊患者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患者应当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 6.对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当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由抢救医师护送至病房。对须立即进行手术的患者应当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
诊疗规范的全面解析
疗规范是指医疗行业中规定的关于诊断和治疗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它是由国家卫生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根据现行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制定,用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以确保患者获得科学、规范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关于诊疗规范的详细阐述:…………
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官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日照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医疗官司、医疗事故、打官司、医疗损害)律师,-李兆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伪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遗失、销毁、抢夺病历等情形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由改变、遗失、销毁、抢夺病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制作方对病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