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专业从事医疗、法律服务复合型专业律师

医疗服务 专业律师

       李兆义,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具有从事医疗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长期致力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研究与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事务的经验,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精准定位

医疗纠纷

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代表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病历资料分析

‌病历资料分析及评估‌是指对病历中的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司法鉴定

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鉴定审查

甄别不合理、错误的司法鉴定并协助启动再次鉴定

检验及病历封存

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

医疗服务 案件种类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_医疗事故律师_医疗损害律师_医疗官司律师_医疗诉讼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医疗服务。

研讨及机构培训

医疗纠纷 新闻动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试管婴儿术前漏诊结核病致移植失败赔偿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29岁)在某生殖医院行试管婴儿助孕。术前检查中,医院未发现其子宫内膜结核病史,直接进行胚胎移植。孕8周时突发高热,诊断为结核播散性感染导致流产。患方主张医院未筛查传染病致孕后全身感染,向医院索赔。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 赔偿结果 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余元。 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损害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专业律师 试管婴儿术前漏诊结核病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肾结石微创术后感染致多器官衰竭赔偿案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患者因复杂型肾结石在某综合医院行经皮肾镜碎石术。术后第3天突发高热(39.8℃),血培养提示革兰氏阴性菌感染。医院未及时升级抗生素,感染进展为感染性休克,继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肝衰竭,经ICU抢救后遗留永久性肺功能损伤。家属委托医疗官司专业律师调查发现,手术室空气培养记录缺失,器械消毒流程存在漏洞。 法院审理 诉讼期间,医疗损害鉴定中心出具报告:1.术中使用的一次性鞘管包装破损未更换,违反无菌原则;2.术后24小时未复查降钙素原等感染指标;3.休克早期未启动多学科会诊。医方代理律师主张患者自身糖尿病史系感染高危因素,但未能提供术前血糖控制达标的证据。法院采纳医疗责任纠纷律师意见,认定医院感染防控存在重大疏失。 法律分析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院感管理制度。本案过错环节明确:1.手术器械消毒不规范直接导致细菌感染;2.术后未按《泌尿外科围手术期感染防控指南》每6小时监测炎症指标;3.休克早期使用抗生素级别不符合药敏结果。鉴定认定医疗过错是导致多器官衰竭的主因(参与度80%),患者基础疾病仅加重20%后果。 赔偿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后续康复费用合计xx万元余元,其中包含肺功能康复治疗三年周期费用。法院全额支持护理依赖费用计算至患者80周岁。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损害 医疗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冠脉支架术后并发消化道大出血致死医疗责任案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72岁)因急性心肌梗死在某心血管病医院行急诊PCI手术,术后联合使用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抗凝治疗。出院10天后突发呕血,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证实为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致失血性休克。家属通过医疗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指控医院未排查消化道出血风险违规使用双抗药物。经调取病程记录发现,患者既往有胃溃疡病史,术前胃镜检查提示”十二指肠球部瘢痕形成”。术后第3天出现黑便,医方未停用抗凝药物,仅给予奥美拉唑静滴。死亡当日急诊记录显示血红蛋白降至52g/L,失血量估计达2000ml。 法院审理 医疗损害鉴定显示:1.医院违反《抗血小板药物应用专家共识》,对高危出血风险患者未采用PPI预防性治疗;2.发现黑便后未及时进行便常规复查及血红蛋白动态监测;3.出院医嘱未强调消化道出血预警症状。鉴定认为医疗过错加速出血进程,参与度评定为50%-60%。医方在医疗责任纠纷诉讼中辩称:1.急诊PCI需强制使用双抗治疗;2.患者未如实告知近期胃痛病史;3.出院后自行停用胃黏膜保护剂。患方律师提交门诊记录证实术前1月曾有消化道出血症状就诊记录。 法律分析 法院重点审查三个争议焦点: 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损害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专业律师 冠脉支架术后并发消化道大出血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前列腺术后低血容量性休克致脑梗医疗纠纷案

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68岁)因”进行性排尿困难5年”入住某三甲医院泌尿外科,术前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合并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医院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后8小时,患者突发意识障碍,血压骤降至60/40mmHg,经抢救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及认知功能障碍。家属质疑医院术中监护不当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引发脑梗后遗症,遂提起诉讼。经查,手术记录显示术中出血量记录为”约200ml”,但术后6小时护理记录显示血红蛋白从120g/L降至78g/L。医院未及时进行输血治疗,直至休克发生2小时后才申请血制品。患者既往有脑梗塞病史,长期服用阿司匹林,术前3天停用抗凝药物。 法院审理 某区人民法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报告指出:1.医院未规范监测术中灌注液吸收量,导致隐性失血评估不足;2.术后6小时内仅补液1500ml,未达到前列腺电切术后常规补液标准;3.休克抢救时未及时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延误最佳抢救时机。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40%-50%。庭审中,原告提出:1.医院违反《前列腺增生诊疗指南》中关于高危患者术中监护要求;2.未履行术后出血风险告知义务;3.护理记录存在时间逻辑矛盾,涉嫌病历篡改。医院辩称患者自身脑血管病变是主因,术后并发症属于可接受医疗风险。 法律分析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民法典》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新生儿败血症漏诊致多器官衰竭医疗事故案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足月新生儿出生后12小时出现喂养困难、皮肤花纹,某妇幼保健院诊断为“新生儿黄疸”,未进行感染指标检测。36小时后病情恶化,确诊脓毒性休克并发脑膜炎,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家属委托医疗事故律师团队维权,指控医方违反败血症筛查规范。关键证据链显示:出生时胎膜早破18小时,Apgar评分1分钟8分(呼吸扣分),但未列入高危儿管理。实验室系统记录显示,入院时白细胞计数18×10⁹/L被误判为“正常新生儿生理性升高”,未进行CRP、PCT检测。血培养报告延迟48小时出具,此时已发生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中心查明三大过错: 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损害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疗官司 医疗专业律师 新生儿败血症 漏诊致多器官衰竭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死亡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分段计算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分析一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李兆义律师

传统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采用“整体评价”模式,难以精准回应医疗损害中患者生存期痛苦与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本质差异。本文通过解构《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范内涵,结合比较法经验与司法实践,提出“生存期—死亡后”二元分段计算理论。研究发现,分段计算不仅契合人格权保护的动态性特征,更能实现损害赔偿的实质公平,并为司法裁判提供可操作性标准。一、问题的提出:从“整体模糊”到“分段精确”的范式转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因医疗过错经历生存期痛苦后死亡,其精神损害呈现双重面对: 关键词:精神损害分段计算 日照医疗(事故、纠纷、损害、赔偿、官司)律师李兆义律师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二)

第三章 法医临床鉴定 第十四条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 第十五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第十八条 人体功能评定。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嗅觉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性侵犯与性别鉴定。采用法医临床学及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强奸、猥亵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 法医病理鉴定 第四条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 死亡原因鉴定。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探析

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李兆义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民法典》第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医疗损害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进行深入分析。 一、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损害后果的潜伏性: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间可能具有时间间隔,如手术并发症可能在术后数月出现。2.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需专业鉴定才能确认,普通患者难以自行判断。3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患者缺乏医学知识,无法准确识别医疗过错,需依赖专业意见形成完整请求权认知。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司法认定分歧。 司法实践中对起算时点的认定存在三种观点:损害结果发生说 以患者出现损害后果之日计算 。知道权利受侵说 ,以患者知晓医疗过错时起算 。鉴定意见形成说 ,以司法鉴定确认过错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应当综合考量患者获取医疗信息的客观能力,不宜简单以损害结果出现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本质上是法律价值衡平的体现。在保护患者权益与维护医疗秩序之间,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实质公平原则,既要防止患者滥用诉权,也要避免因专业壁垒导致权利救济失当。未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鉴定死因分析的意见

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李兆义律师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常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就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死因分析鉴定的法律争议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八条规定,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医疗机构过错或因果关系证据时,有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应予准许。此类鉴定属于对“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旨在通过专业意见弥补患者在医学知识上的弱势地位,确保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在“患者死亡未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的“临床死因分析”及“诊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均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内容。若缺乏鉴定结论,原告将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而被告的反对实质上是阻挠原告履行举证责任,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二、被告反对鉴定的实质影响与法律评价 。被告常以“现有病历材料不足”或“鉴定程序不必要”为由反对鉴定,但其主张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成立:1. 病历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若被告认为病历不完整,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整保存义务,否则法院可推定病历真实性(《民法典》第1222条)。2. 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高度依赖专业判断,鉴定是

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

一、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

子宫下段剖宫产术ICD-9-CM-3:(74.1001)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和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版)

胎儿因素:急性胎儿窘迫

2.产程因素:持续性枕横位、枕后位、活跃期停滞和胎头下降停滞

(四)标准住院日为5 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ICD-9-CM-3:7…………

急诊观察室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查、检验、影像)及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 4.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面记录。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患者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设有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当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每班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应当重新灭菌。 6.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8.每次患者抢救完毕后,主持者要及时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及时做好抢救登记,书写抢救记录,总结抢救经验。 选自《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急诊工作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凡称“医院”者,原则上均应独立设置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实行坐诊制,三级医院必须有内、外、儿科医生坐诊),节假日照常接诊。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置相应内部工作部门,能为急诊患者提供药房、检验、医学影像等及时连贯的服务。 2.医院应当由业务副院长负责与协调医院急诊工作,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3.急诊科(室)应当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应当选派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轮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习期医师与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应当经急诊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评估同意,报医务处核准后方可参加值班。 4.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急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工作。 5.急诊科(室)实行预检分诊,确保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急诊会诊迅速到位。对急诊患者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患者应当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 6.对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当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由抢救医师护送至病房。对须立即进行手术的患者应当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

诊疗规范的全面解析

疗规范是指医疗行业中规定的关于诊断和治疗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它是由国家卫生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根据现行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制定,用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以确保患者获得科学、规范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关于诊疗规范的详细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释【2020】17号之八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三)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1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二)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