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照一患者Z于2017年10月31日因砸伤导致左下肢等多处受伤,在日照Z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行左腘动脉吻合术及后续清创术,但因未进行血管超声、造影检查及损伤血管修复,导致左小腿软组织缺血性坏死,最终于2017年12月12日行截肢术,造成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六级伤残)。经日照医疗纠纷李兆义律师代理后,原告Z主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于2024年10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
日照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1.诉讼时效问题,被告主张原告2017年受伤,2024年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本案中,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需专业鉴定确定,原告于2024年9月5日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被告过错及责任比例后,才具备主张权利的基础,故诉讼时效应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原告起诉未超时效。 2.赔偿责任比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因缺乏依据被驳回。最终判令被告赔偿19万余元。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具有特殊性,需考虑患者是否能够及时知悉医疗过错的存在。
2.起算点的特殊性,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患者通常无法在诊疗行为结束时即意识到过错。本案中,经专业医疗事故李兆义律师代理后,经分析原告虽于2017年接受治疗并发生损害,但其直到2024年通过司法鉴定才明确被告过错及因果关系,故诉讼时效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2024年9月5日)起算。法院采纳“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统一”原则,强调诉讼时效的起算需以权利人实际知晓权利受损为基础,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3.司法实践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即患者需通过专业鉴定确认过错后,方能完整主张权利。该规则平衡了医患双方利益,避免患者因缺乏专业知识而丧失救济机会,同时防止医疗机构因长期不确定性陷入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