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日照某患者因左眼不适至甲医院(地市级医院)就诊,初诊为结膜炎,后因病情加重诊断为“边缘性角膜溃疡”,并行左眼角膜病损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多次复诊,但病情持续恶化,最终转诊至乙医院(省级医院)治疗。乙医院诊断为“蚕食性角膜溃疡”,建议角膜移植手术,但患者选择暂缓。后患者病情急剧发展,左眼角膜穿孔、感染,虽经多次手术(包括角膜移植、羊膜覆盖术等),最终仍因治疗效果不佳,被迫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七级伤残。
患者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左眼失明,本案经日照医疗纠纷李兆义律师代理后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医疗官司李兆义律师代理本案后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甲医院在初诊时未充分评估病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乙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告知不足,未明确向患者说明病情严重性及延误手术的风险。两家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左眼摘除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分别为20%、10%。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两家医院过错成立。判决甲医院赔偿21万余元,乙医院赔偿10万余元,其余诉求驳回。
法律分析
1. 1甲医院过错,初诊疏漏、未及时识别“蚕食性角膜溃疡”的严重性,仅按普通角膜溃疡处理,延误关键治疗时机。
1.2手术范围不足,首次手术未彻底清除病灶(如未切除巩膜病变组织),导致病情反复。
1.3告知缺陷,未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发展风险,致患者未及时采取进一步治疗。
2. 1乙医院过错,告知不充分,虽建议角膜移植手术,但未明确告知“暂缓手术可能导致失明”的严重后果,患者基于信息不全作出错误决策。
2.2术后管理不足:对患者术后随访观察不细致,未及时干预病情恶化。
本案中,两家医院因诊疗疏漏及告知不足,被认定对患者左眼失明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结合司法鉴定与法律规定,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了患者权益,亦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最终失明系多方因素叠加结果,但医方过错不可忽视。此判决对规范眼科诊疗行为、强化医患沟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