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患者刘某(女,66岁)因胸痛、胸闷等症状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病症。治疗期间,医院先后两次为刘某实施手术,并在术中因止血困难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刘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出院返家途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手术方案调整不及时、术中处理不当等,导致刘某因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患者死亡原因为食管异物穿孔引发的感染性休克及失血性休克;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联。原告则提交了医疗费单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主张按总损失的44%计算赔偿。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质证,重点审查了医疗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核定如下:
- 医疗费:4万余元
- 死亡赔偿金:72.1万余元(按14年标准计算)
- 丧葬费:5.4万余元
-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0.3万余元
- 鉴定费及交通费:1.6万余元
上述损失总额为83.7万余元,按30%比例计算,医院需赔偿原告25万余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部分交通费因证据不足或责任比例限制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 过错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法院据此划定30%责任比例,符合“原因力大小”判定原则。 - 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院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核算费用,如死亡赔偿金按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标准。对于超60周岁患者的误工费,因缺乏收入证明不予支持,体现证据规则的严谨性。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
法院以次要责任为由驳回精神抚慰金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责任程度与赔偿额度相适应”的原则。 -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的关键作用:
此类案件中,律师需精准把握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论证及赔偿计算等环节,通过专业代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在本地化司法实践中,熟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尺度,可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支持。
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医疗损害责任,次要因果关系,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