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日照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 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某患者因胸闷、咳嗽等症状于2021年4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半月,患者按医嘱再次入院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患者突发言语模糊、视力下降等症状,医方未予重视,仅建议多饮水。此后,患者视力持续恶化并出现偏身麻木,转院至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视神经萎缩等,最终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双眼盲目4级),需长期护理。
患者认为首诊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医院认可部分责任,但辩称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较弱,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5%。
二、法院审理
1. 司法鉴定结论
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医疗过错认定:首诊医院未及时处理术后视力异常,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
- 伤残等级:患者双眼矫正视力为盲目4级,构成三级伤残;
- 护理依赖: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无需特殊诊疗项目。
2. 争议焦点
- 责任比例:原告主张次要以上责任,被告认为仅承担轻微责任;
- 赔偿范围:被告质疑部分医疗费、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联性;
- 护理标准:双方对护理费计算标准存在分歧。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采纳过错参与度为20%的意见。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认定原告损失总额为140万元,按20%责任比例判决被告赔偿31万余元,具体包括:
- 医疗费:23万余元(扣除无关治疗费用);
- 护理费:28万余元(含住院、定残前及5年后续护理);
- 误工费:2.7万元(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 残疾赔偿金:82.5万元;
- 其他费用:鉴定费2.1万元、交通住宿费0.6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5万元;
- 精神抚慰金:3万元。
驳回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超额护理费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四、法律分析
1. 过错责任认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需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明确医院未及时干预术后并发症,过错参与度经法院裁量为20%,符合“轻微至次要原因”的技术评价。
2. 赔偿项目核算规则
- 医疗费:仅支持与过错直接相关的费用,无关慢性病治疗支出予以扣除;
- 误工费:以法定退休年龄为限,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
- 护理费: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分期计算,后续护理可另行主张;
- 精神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酌情支持。
3. 诉讼策略启示
- 证据完整性:原告需提供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明损害与诊疗行为的关联性;
- 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的核心证据,单方异议需辅以充分反证;
- 责任抗辩:被告可通过质疑因果关系、费用合理性降低赔偿比例。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提示):类似案件中,患者应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参与鉴定及庭审;医疗机构应规范诊疗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加重责任。
结语: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过错参与度的审慎裁量,也为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范本。建议医患双方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