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义律师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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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谈医疗过错次要责任赔偿案例解析

X年X月X日,某患者因胸痛、胸闷等症状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疾病。住院期间,医院先后为其安排两次手术,并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死因系食管异物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未及时有效处理并发症、手术操作不当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法院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医院对某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仅为次要原因。鉴定指出,患者自身病情复杂、异物穿孔直接导致感染性休克是主因,而医院在术中止血及术后监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加重了病情进展。
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但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院延误诊断被判赔偿案

患者张某某,女,因突发头晕、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于X年X月X日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院方初步检查后未及时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诊疗措施,仅让患者在急诊室等待观察。当日15时许,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期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四肢瘫痪、语言障碍等症状,后转入重症监护室并给予抗精神病药物等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患者转至上级医院,确诊为闭锁综合症、脑干梗死等多重病症,最终遗留一级伤残(四肢瘫),需完全护理依赖。患者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三大过错,1. 延误脑干梗死的诊断与治疗,未及时进行颅脑磁共振检查;2. 不当使用降压药物**,加重病情风险;3. 错误诊断为精神障碍,给予不恰当药物治疗。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

日照医疗纠纷(事故官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日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术后视力损伤的过错认定与赔偿分析

某患者因胸闷、咳嗽等症状于2021年4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半月,患者按医嘱再次入院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患者突发言语模糊、视力下降等症状,医方未予重视,仅建议多饮水。此后,患者视力持续恶化并出现偏身麻木,转院至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视神经萎缩等,最终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双眼盲目4级),需长期护理。

患者认为首诊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医院认可部分责任,但辩称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较弱,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5%。

二、法院审理

1. 司法鉴定结论

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医疗过错认定:首诊医院未及时处理术后视力异常,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

伤残等级:患者双眼矫正视力为盲目4级,构成三级伤残;
护理依赖: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无需殊诊疗项目。…………

患者因胸痛、胸闷至医院治疗后死亡,医院诊疗过错次要责任致患者死亡赔偿案法律解析

2021年7月,患者刘某(女,66岁)因胸痛、胸闷等症状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病症。治疗期间,医院先后两次为刘某实施手术,并在术中因止血困难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刘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出院返家途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手术方案调整不及时、术中处理不当等,导致刘某因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患者死亡原因为食管异物穿孔引发的感染性休克及失血性休克;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联。原告则提交了医疗费单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主张按总损失的44%计算赔偿…………

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解析:主动脉夹层误诊致死案责任划分要点

【导语】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复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结,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三家医疗机构过错责任比例。本文结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实务经验,解析多机构诊疗过错认定规则及赔偿计算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专业指引。2022年2月,患者因持续性胸闷、咳嗽前往某社区卫生机构就诊,接诊医师未核查其6年高血压病史,诊断为普通上呼吸道感染并连续三天输液治疗。症状加重后转至某综合医院住院,诊断为急性左心衰、高血压3级(极高危),但未及时安排针对性检查。住院第5日经影像学确诊为主动脉夹层A型,随即转至某专科医院行急诊手术。术后患者因心力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委托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三家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过错:首诊机构:未履行转诊义务,延误病情判断;
综合医院:漏诊主动脉夹层,用药方案不当…………

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

一、急诊剖宫产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

子宫下段剖宫产术ICD-9-CM-3:(74.1001)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人民卫生出版社)和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版)

胎儿因素:急性胎儿窘迫

2.产程因素:持续性枕横位、枕后位、活跃期停滞和胎头下降停滞

(四)标准住院日为5 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为首选治疗方案符合:ICD-9-CM-3:7…………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谈患者因食管异物住院经手术抢救无效后死亡责任分析

日照患者(女,1955年出生)因胸痛、胸闷等症状于2021年7月19日前往日照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食管异物穿孔等病症,随即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先后安排两次手术,并提及需外请专家协助,但手术过程中出现止血困难、术后感染性休克等并发症。患者于2021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经日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官司李兆义律师代理后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法院审理

案件由专业医疗纠纷代理律师诉讼,经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患者死因系食管异物穿孔、纵隔感染引发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次要原因。 患者住院期间,医院虽安排手术,但术中止血措施不当,未及时有效处理并发症,且未能按承诺协调外部专家及时介入。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承担30%赔偿………………

日照医疗事故律师谈:日照一患者腹痛入院后行肠梗阻术后致九级伤残谁之责?

2023年11月,日照某患者因腹痛至甲医院(某地市级医院)急诊就诊,初诊为“肠痉挛、细菌性感染、反流性食管炎”,经门诊治疗未见好转。两日后,患者病情加重再次入院,被诊断为“小肠梗阻”,并行“小肠部分切除术”等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腹腔感染、肠坏死等并发症,住院12天后出院。本案由日照医疗纠纷李兆义律师代理经司法鉴定,患者因术后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患者认为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损害及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照医疗官司律师李兆义代理后经司法鉴定意见指出,甲医院在初诊时未准确识别病情,延误关键治疗时机;手术适应症评估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过错行为与患者术后伤残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甲医院过错…………

日照医疗纠纷律师谈:日照一患者因左眼不适行眼角膜病损切除手术,后被迫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七级伤残,失明谁之过?

2020年,日照某患者因左眼不适至甲医院(地市级医院)就诊,初诊为结膜炎,后因病情加重诊断为“边缘性角膜溃疡”,并行左眼角膜病损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多次复诊,但病情持续恶化,最终转诊至乙医院(省级医院)治疗。乙医院诊断为“蚕食性角膜溃疡”,建议角膜移植手术,但患者选择暂缓。后患者病情急剧发展,左眼角膜穿孔、感染,虽经多次手术(包括角膜移植、羊膜覆盖术等),最终仍因治疗效果不佳,被迫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七级伤残。
患者认为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左眼失明,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甲医院在初诊时未充分评估病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乙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告知不足,未明确向患者说明病情严重性及延误手术的风险。两家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左眼摘除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分别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