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谈医疗过错次要责任赔偿案例解析
X年X月X日,某患者因胸痛、胸闷等症状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纵隔感染、纵隔气肿等疾病。住院期间,医院先后为其安排两次手术,并联系外院专家会诊。术后次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死因系食管异物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未及时有效处理并发症、手术操作不当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法院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医院对某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仅为次要原因。鉴定指出,患者自身病情复杂、异物穿孔直接导致感染性休克是主因,而医院在术中止血及术后监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加重了病情进展。
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但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