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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错致患者伤残-医疗纠纷案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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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某患者因腹痛伴恶心、呕吐至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痉挛、细菌性感染等病症。经门诊治疗无效后,患者病情加重,于某年某月某日再次入院,被确诊为小肠梗阻。医院为其实施小肠部分切除术等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腹腔感染、肠坏死等并发症,最终导致九级伤残。患者认为医院在首次诊疗中未及时准确诊断,延误治疗时机,且术中操作存在过错,遂委托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6万余元,要求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与李某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本案成为典型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某市人民医院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未充分评估病情,仅以肠痉挛等轻症处理,导致病情延误。二次入院后,虽实施手术,但因术中操作不当引发术后感染,最终造成患者九级伤残。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为同等原因,建议责任比例为50%。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医院未履行充分诊疗义务,过错明确。法院判决某市人民医院承担50%的同等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总计13.8万余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误工费、部分精神抚慰金)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及赔偿计算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为同等原因,法院据此判决50%的责任比例,符合公平原则。对于类似医疗纠纷,建议患者及时委托专业日照医疗纠纷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明确责任比例,以提高胜诉概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介入,不仅能有效厘清医疗事故责任,还能协助合理计算赔偿金额,避免诉求偏差。
关键词:日照医疗纠纷律师、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责任、九级伤残、司法鉴定、同等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