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孕妇在某县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39+4周妊娠、胎膜早破”。分娩过程中,因胎儿较大(体重4200克),医护人员多次尝试胎吸及产钳助产未果,最终经会阴侧切后娩出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哭声弱、皮肤青紫、抽搐等症状,次日转入上级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脓毒症、缺氧缺血性脑病、脑瘫”等。后续患儿因发育迟缓、无法独自行走,多次住院康复治疗,家庭因此承担高额医疗及护理费用。患方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未及时采取剖宫产等过错,导致新生儿脑瘫等严重后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7.8万余元(按80%责任主张30.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 诊疗过错:医院未充分评估胎儿体重及产妇分娩风险,未及时转为剖宫产;助产操作不当(多次胎吸、产钳使用),导致新生儿窒息及脑损伤。2. 因果关系:医院过错与患儿脑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为“主要原因”。
被告医院辩称,患儿后续治疗情况未知,对院外护理费存异议,但同意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证据,认定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己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70%责任比例),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部分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是认定过错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医院因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如未及时剖宫产、操作不当),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主要原因)及实际情况,酌定医院承担70%责任,体现“过错与损害相适应”原则。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尤其在分娩等高危环节需充分评估风险。患方若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医疗损害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日照医疗损害纠纷律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日照医疗官司律师、日照医疗责任纠纷律师 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