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女,因突发头晕、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于X年X月X日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院方初步检查后未及时安排颅脑磁共振等关键诊疗措施,仅让患者在急诊室等待观察。当日15时许,患者被收治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期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四肢瘫痪、语言障碍等症状,后转入重症监护室并给予抗精神病药物等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患者转至上级医院,确诊为闭锁综合症、脑干梗死等多重病症,最终遗留一级伤残(四肢瘫),需完全护理依赖。患者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三大过错,1. 延误脑干梗死的诊断与治疗,未及时进行颅脑磁共振检查;2. 不当使用降压药物**,加重病情风险;3. 错误诊断为精神障碍,给予不恰当药物治疗。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性是主因,且鉴定结论“事后分析”不符合医疗行为特性。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病历证据,认定医院过错成立。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153万元余(含分期支付部分),医院需先行支付73万元余,剩余费用按判决分期履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医疗机构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断延误、用药错误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参与度(45%-55%)反映了医疗过错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客观事实。法院酌定医院承担50%责任,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充分保护。此外,判决中分期支付护理费及辅助器具费用的方式,兼顾了赔偿可行性与患者长期需求,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对于类似纠纷,建议患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如日照医疗纠纷律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准备病历资料等证据、申请鉴定,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机构亦需强化诊疗规范,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关键词:日照医疗(事故、官司、损害)纠纷律师,山东塔中灯律师事务所。医院,延误诊断,过错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