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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52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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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某患者因突发意识障碍前往某市中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等急症,随即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患者病情恶化,陷入持续性昏迷,呈植物生存状态。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过错仅属次要原因,建议责任比例为20%-30%,主张按20%比例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参与度建议20%-30%);患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护理及营养期合计390天。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证据,判定医院过错责任比例为25%,赔偿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医疗机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法院指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是确定赔偿比例的关键。本案为类似医疗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司法鉴定在责任划分中的核心作用,同时提示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诊疗流程,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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